湖南省体育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湖南省退役运动员安置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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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湖南省体育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湖南省退役运动员安置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构: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5年07月26日文书字号:湘体字(2005)64号

生效日期:2005年07月2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湖南省体育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湖南省退役运动员安置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体字〔2005〕64号 2005年7月26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退役运动员安置暂行办法》,做好新老安置政策的衔接,妥善处理滞留待安置的退役运动员,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一、运动员退役安置按照新老安置政策衔接办法办理,即“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原则进行。2005年2月1日以后退役的运动员,按《湖南省退役运动员安置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下同)进行安置。2005年1月31日以前退役且工资关系已经离开原训练单位,或被训练单位录用为工作人员但工资关系仍在原训练单位的运动员,按湘人薪〔1994〕101号文件进行安置,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二、2005年1月31日前退役,且工资关系2005年1月仍在省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的在册滞留待安置退役运动员,参照《暂行办法》集中进行安置。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三、集中进行安置滞留待安置退役运动员的安置期从2005年4月1日起至2006年3月31日止。具体要求如下:

(一)选择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必须在安置期内与原训练单位签订安置协议,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本人的人事、户口关系转移手续。

(二)自行联系到接收单位的退役运动员必须在安置期内将本人的人事、户口关系转到接收单位。

(三)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退役运动员必须在安置期内将本人的人事、户口关系转到就读的高等院校。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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